G跟S透過 台灣同志家庭權益促進會的介紹來找我產檢,已經一段時間了,那是在「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施行之前。接近釋憲的那次產檢,G很緊張地跟我說,他們都還沒跟家人說S懷孕了,若法案可以通過,他們就可以登記結婚,也才可以公開已經懷孕的事實,既期待又怕受傷害。一直很樂觀的我,鼓勵他們「我們一起祈禱,一定會成功的!」
 很開心的,釋憲通過,他們結婚成家了,孩子在幾個月後也順利出生。G跟所有生理男性配偶一樣,緊張、興奮,也悉心照顧產後的S與寶寶。「他們好有愛喔!」病房照護的同事,充滿粉紅泡泡地跟我說,是的,「愛沒有不同」。
 他們生產前我與辦理出生登記的同事討論,出生證明配偶欄是看身分證的,所以應該直接輸入即可。沒想到輸入G身分證字號,被系統認定為女性,不能出現在配偶欄,於是卡關。醫院同事說已上報國健署,希望他們可以修正這個系統問題。
 謝謝同家會 與 尤美女立委的努力,衛福部於108年11月29日發文給各地方衛生局,節錄如下:
 二、「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業已於108年5月24日施行,現行「出生證明書填表說明」所載「產婦配偶」填寫方式,說明如下:
 (一)產婦配偶資料,應依據產婦之國民身分證或戶口名簿、戶籍謄本等證明文件上登載之配偶資料,據實填寫;如遇配偶資料欄空白或不詳時,亦請勾選「配偶欄空白」。
 (二)產婦配偶資料欄如不完整,不影響本文書之效力,但應以「配偶姓名」為優先填列。
 三、因應出生通報系統針對產婦配偶欄之身分證檢核機制完成調整前之過渡期,接生醫療院所若遇有同性婚姻產婦提出產婦配偶填列要求,於無涉親子關係之建立與認定,得依產婦出示國民身分證或戶口名簿、戶籍謄本等證明文件所登載之配偶資料填註,並由證明書出具者(醫師、主產師(士))於填註處蓋章,以證明其效力。所註記之相關資料應留存副本於病歷備查,並於系統備註欄備註相關內容。
 也就是,G拿出生證明來給我填寫配偶名字蓋章之後,就可以去戶政單位登記他們是一家人,而是否需要經過收養程序?繼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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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攝影 黃約農 Dumas  SYAX image